取消條款丨
如您於入住前需取消您的預定,取消費用依觀光局定型化契約如下:
(1) 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告知,得退還定金百分之百。
(2) 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告知,得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(3) 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告知,得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(4) 預定住宿日前第第四日至第六日告知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(5) 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告知,得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(6) 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告知,得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於預定住宿日取消預訂或未為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定金。
如您需更改您的預訂,請至少於原定入住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告知,將依實際房況協助更改訂單,每筆訂單限更改一次;如於原定入住日前當日至第十四日告知,將依照上述取消規定酌收取消費用。
如預定住宿日當日因颱風、天災或任何不可抗力因素,導致無法成行者,定金將全數退還(或保留定金可延期至一年內使用完畢)。
未盡事宜依交通部觀光局定型化契約為準。